2007年11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政策解读
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原有优惠政策?
曹琼

  日前,税务人员接到不少企业的咨询电话,询问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,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还能否享受?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57条第1款的规定:“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,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享受低税率优惠的,按照国务院规定,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,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;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,按照国务院规定,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,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,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。”那么何谓“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”呢?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,它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。因此,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,在2007年12月31日前,分别依照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;自2008年1月1日起,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,不享受新税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。(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  财税〔2007〕115号)